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147 | 效力状态: 有效 |
| 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2007年06月05日 |
| 标 题: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| |
| 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7〕55号 | 发布日期: 2007年06月05日 |
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
桂财税〔2007〕55号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:
现将财政部《关于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明电〔2007〕1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七年六月五日
关于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
(财政部 二○○七年五月二十九日)
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,调整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。对买卖、继承、赠与所书立的A股、B股股权转让书据,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‰的税率缴纳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。
主题词:转发 股票 印花税 通知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5日印发